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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娱乐场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借鉴我区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贯彻司法便民原则,提高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一、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确定。经365体育娱乐场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确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和西吉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

   二、案件管辖范围。原州区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不含非诉案件),集中由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吉县人民法院、隆德县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不含非诉案件)集中由西吉县人民法院管辖。隆德县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彭阳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然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息诉稳控等工作。原州区人员法院、西吉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三、关于集中管辖法院合议庭人员的配置。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则上应设置两个合议庭,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人员的配置应考虑行政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

    四、关于物质装备的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装备原则上应独立或固定配置。

    五、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

   1.集中管辖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立案庭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理的期限依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加强法律释名和诉讼指导工作。当事人对集中管辖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2.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要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的行政案件数应当不低于当年集中管辖的案件数的20%。

   3.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指除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当事人坚持要求原管辖权法院受理的,原管辖权法院应当依法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集中管辖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由受理法院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定本管辖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4.集中管辖法院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节约行政公共资源。

    5.集中管辖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6.其他法院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息诉稳控等工作。

   六、业务指导及调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集中管辖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案件质效。

集中管辖法院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对工作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层报上级法院。

    七、贯彻实施注意处理好几个问题

    1.要落实工作保障措施。集中管辖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试点工作的意义和主要做法,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2.加强宣传工作。两级法院要及时对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各界广泛宣传试点工作,争取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集中管辖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和释明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3.加强组织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张仁任组长,副院长马占明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由行政庭庭长何军民任办公室主任。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两级法院应按照方案要求,调整工作思路,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实施,集中管辖法院与其他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稳控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本方案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15年6月1日以前受理的行政案件,仍由原受理地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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